市工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时间:2019-04-17 15:30 浏览量: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省委、市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持续深入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鼓励广大干部职工以及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工信行业领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励对象】本规定主要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所称有功人员,是指以亲临举报或者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主动举报发生在工信行业领域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应予奖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奖励范围】举报下列发生在工信行业领域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对政法机关破获涉黑涉恶案件或查处“保护伞”发挥作用的,属本规定奖励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在工信行业、领域内,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时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三)在工信行业、领域中,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行霸”类黑恶势力; 

  (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五)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六)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七)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八)其它涉及工信行业、领域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以上“工信行业领域”重点是指民爆、煤炭、电力、陆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物流、经济运行等重点行业(领域)。 

  第四条【不予奖励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的;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检举揭发的; 

  (三)案件受害人或近亲属举报的; 

  (四)政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办理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法犯罪事实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第五条【不予适用的情形】举报信息应具备关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等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的举报不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六条【举报渠道】群众可来电、来信或直接来人向市工信局扫黑办举报线索: 

  (一)举报受理电话: 0595-22388910 

  (二)举报电子邮箱:jxw22388910@163.com  

  (三)来信或来人举报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4号楼4707室市工信局“扫黑办”  

  第七条【奖励标准】对群众提供涉黑涉恶线索,根据不同线索类型、案件性质和发挥作用大小从行业安全生产经费列支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属黑社会性质团伙案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属恶势力团伙案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抓获充当“保护伞”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八条【一报一奖制度】同一举报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奖励金额,不予重复奖励。多人共同举报同一对象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第九条【首报奖励制度】同一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被不同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按时间为序,奖励最早的举报人,顺序以市工信局扫黑办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条【实名奖励制度】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实行实名制度,对匿名举报人员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审批】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政法机关查证属实后,市工信局扫黑办15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报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奖励通知】对批准给予奖励的,由市工信局扫黑办负责人通知领取,不符合奖励情形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对未能直接联系上的举报人,应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书面通知。奖励通知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奖励金发放】举报奖励金发放可以采取举报人直接领取,或凭有效证件和委托书委托他人领取。举报人在通知或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举报人的义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保密义务】办案单位与人员对举报人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暂行日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行,有效期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第十七条规定由市工信局扫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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