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时间:2020-11-02 11:51 浏览量:

 

一、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

五、本制度所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的规定认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认定,即指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行为。

六、举报人举报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煤矿企业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七、受理、核查、处理所举报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遵循方便群众、严格保密、依法查办的原则,确保举报人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煤矿企业。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无具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无具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九、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举报的联系方式如下:

举报电话:0595-22285400,书信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市行政中心A栋219室,电子邮箱:22285400@163.com,传真:0595-22282886。

十、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十一、接到举报的单位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应根据举报电话记录或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网上举报材料认真做好相关记录,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接到报告的单位分管领导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签批移送相关部门。

十二、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及时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产煤县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十三、经调查属实的,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500元。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最先举报该事项并被受理、查实的举报人;单位或者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十四、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在单位网站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十五、给予举报人的奖金从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十六、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依法依纪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八、本制度由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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