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引领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政办规〔2023〕15号
时间:2023-11-27 15:18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引领创新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引领创新若干措施
 
  为持续激发我市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发展活力和创造力,助推制造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进一步支持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打造“灯塔工厂”。引导龙头骨干企业按照“灯塔工厂”评选标准打造智能工厂,建立国际一流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对被世界经济论坛认定为“灯塔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鼓励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或产业园区平台共同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县(市、区)可视情况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参与共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鼓励龙头企业对接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布局创新综合体、产业研究院,参与共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四、支持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和异地创新工作站。对经认定的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按其年度投入建设运营经费的5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经认定的异地创新工作站,给予2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五、实行营收首超奖励。实行龙头企业营收首超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分担。(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六、实行经营贡献奖励。对龙头企业在实现年度增长目标前提下,以企业前3年地方经济贡献平均数为基数,给予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分类分档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研究制定实施,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工业设计、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等用途,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于次年第一季度兑现给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七、扩大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支持市级工业龙头企业列入泉州市技术创新基金研发投入企业“白名单”,给予同等优惠利率的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 
 
  八、建立龙头企业服务绿色通道。企业所在地成立工作专班,建立“绿色通道”,由所在地政府领导亲自负责,对龙头企业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采取“一事一议”,专项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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