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市级技术改造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1-04-07 14:56 浏览量:

泉工信科技〔2021〕48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2021年市级技术改造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工信科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

根据《泉州市进一步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泉政办〔2021〕1 号)和《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财企〔2016〕1号)的文件要求,市工信局、财政局开展2021年市级技改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市级技术改造专项包括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产业集群协作配套等三个子项。请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及时通过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对申报时间进行配置,组织企业对照《2021年市级技术改造专项申报指南》申报要求自愿申报。

二、企业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形成真实、准确、完整且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及纸质申报材料。于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确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通过泉州市工信局网站(http://gxj.quanzhou.gov.cn/)左下角登陆“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县级工信、财政部门。

三、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应按照子项初审要求,对企业及其项目进行条件审查,并进行项目现场核查。于20215724:00前通过“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项目审核,同时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级工信、财政部门。

四、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跟踪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计财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的公正性和规范化,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市级技术改造专项所需专项审计报告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统一招投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后出具,具体审计单位、时间另行通知。

六、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登陆泉州市工信局网站可下载本通知中的文件及相关附件。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泉州市工信局

1.技术改造专项

联系人:蔡晓君,联系电话:28382809

电子邮箱:22284742@163.com

2.技术创新专项

联系人:苏少波,联系电话:28382809

电子邮箱:22284742@163.com

3.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联系人:沈旅程,电话:22284742

4.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项目)

联系人:陈涛,电话:22277088

(二)泉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林明忠,联系电话: 28066572

电子邮箱:28066572@163.com

 

附件:2021年市级技术改造专项申报指南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142

 

 


附件

2021年市级技术改造专项申报指南

 

一、技术改造专项

(一)申报企业条件

1.项目实施企业为在泉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制造业(门类C);

2.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涉黑涉恶。

3.项目实施企业2019年度实际入库纳税额50万元(含)以上。

4.申报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未因发生消防安全事故而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

(二)申报项目要求

1.项目经备案(核准)机关审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备案或核准文件;

2.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辖区范围内,且列入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泉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3.项目已建成投产,投产时间在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区间内,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以备案表建设期为准);

4.项目建设期内购置生产性设备金额(不含增值税)在500万元(含)以上;

5.项目已纳入统计部门工业投资非新建类别统计。

(三)补助标准

按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不高于7%的比例给予补助,明星梯队企业补助标准提高10%,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产业龙头企业和明星梯队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2021年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资金申请报告(附件2);

3.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5.购置生产性设备清单(附件3);

6.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的企业完税证明(填发日期必须在2020年6月1日之后);

7.操作设备相应的技术人才名单和培训提升计划(附件4);

8.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附件5);

以上材料需按顺序以订书机装订,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并提供电子文档,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对照申报条件及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及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县级初审。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及其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企业及其高管失信被执行、涉黑涉恶情况;

2)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是否因发生消防安全事故而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

3)申报材料完整性;

4)现场核查项目真实性;

5)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企业申报条件及项目申报要求;

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项目初审职责,严格对照申报通知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审核情况,在资金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填写《2021年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6)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六)其他事项

1.2019年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应主动提供退(抵)税申请表;项目备案建设性质曾进行变更的企业应如实提交变更前后两张备案表或以报告形式将具体变更情况告知工信、财政部门。

2.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对故意提交虚假、错误或隐匿可能影响资金拨付相关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该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报市信用管理平台予以披露;资金已发放至企业的,将予以追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企业所申报设备必须为生产设备(含仓配一体化设备),研发检测、环保设备、低值易耗品及辅助生产设施(供气、供水、供电和运载车辆)不得提交申报,设备必须已正常投入使用。

4.2019年度实际入库纳税额计算方式为:企业所属期为2019年实际缴纳的国家法定税种税款(不含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扣减退税金额(不含进出口增值税退税)。

5.项目排重规则:

1)设备同一原始凭证已获得市级以上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2)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采用“就高补助”原则。

3)申报企业已获得市级以上设备投资财政补助资金、建设期与拟申报项目重叠、需要验收且尚未验收的,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可提交申请报告明确项目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待项目验收后再申请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4)已获得省级技改基金的项目,不予补助。

 

附件:1.2021年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

3.购置生产性设备清单

4.操作设备相应的技术人才名单和培训提升计划

5.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6.2021年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二、技术创新专项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泉州市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

2.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技术中心为2020年(含)前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3.研发设备需为申报单位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后购置;

4.购置的研发设备应取得全部产权并在泉州市辖区内使用;

5.项目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涉黑涉恶。

(二)补助时间范围及标准

1.补助时间: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在补助时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购置的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设备;

2.补助标准:对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设备投资额(不含增值税)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单台套20万元(含)以上,按不高于设备原值(不含增值税)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1年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设备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3.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设备清单(附件2);

4.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附件3);

5.2021年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设备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4)。

以上材料需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对照申报条件及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及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县级初审。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及其项目进行审核,并在资金申请表中签署推荐意见。审核内容包括:

1)企业及其高管失信被执行、涉黑涉恶情况;

2)申报材料完整性;

3)现场核查项目真实性;

4)审核确认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项目初审职责,严格对照申报通知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审核情况,在资金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填写《2021年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设备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4)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五)其他事项

本次申报补助的设备已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不重复补助。

 

附件:1.2021年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设备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设备清单

3.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4.2021年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设备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三、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单位为在泉州市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工业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

2.申报项目的工业企业需列入《2020年市级产业龙头企业名单》(泉工信科技〔2020〕175号),可上泉州市工信局网站查询。

3.协作配套企业之间必须为非关联企业,即协作配套双方企业的单一最大股东不为同一个人或单位。

4.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涉黑涉恶。

5.对机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龙头企业,2020年采购贴牌产品金额5000万元(含,下同)以上或委托加工费2000万元(含,下同)以上;其他产业2020年采购贴牌产品金额1亿元以上或委托加工费4000万元以上。

6.机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龙头企业2019年已获得协作配套专项补助的,2020年须比2019年新增采购贴牌产品金额2500万元以上或委托加工费1000万元以上;其他产业龙头企业2020年须比2019年新增采购贴牌产品金额5000万元以上或委托加工费2000万元以上。

7.已申报获得2020年抗疫期间协作配套补助的企业若再申请,只计算2020年下半年的采购贴牌产品金额或委托加工费,且2020年全年的采购贴牌产品金额或委托加工费必须达到第56点的要求。

8.委托产品加工费单独列表,换算成产品采购金额,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采购金额和委托加工费均不含税。

(二)补助标准

2020年度在市域内新增协作配套产品采购金额不高于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申请表(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附件1);

2.龙头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附件2;

4.我市注册的协作配套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5.龙头企业协作配套生产(加工)合同汇总表及合同复印件(附件3);

6.协作配套生产(加工)发票汇总表,贴牌产品金额和加工费应分开列表(附件4)。

7.企业协作配套情况(包括企业概况,经营特点,协作配套方式,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扩大配套生产计划等,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四)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对照申报条件及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及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县级初审。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及其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企业及其高管失信被执行、涉黑涉恶情况;

2)申报材料完整性;

3)现场核查项目真实性;

4)审核确认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项目初审职责,严格对照申报通知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审核情况,在资金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推荐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附件:1.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申请表(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2.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3.龙头企业协作配套生产(加工)合同汇总表

4.协作配套生产(加工)发票汇总表

 

 


四、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中小微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

(一)申报条件与补助标准

1.申报项目单位为在泉州市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工业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

2.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为列入《2020年市级产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龙头企业或其子(分)公司(含设在市域外)进行贴牌生产、委托加工或关键零部件加工,且配套加工产值及加工费合计数占申报企业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已申报获得2020年抗疫期间协作配套补助的企业若再申请,只计算2020年下半年的配套加工产值或加工费,且2020年下半年的配套加工产值及加工费合计数占申报企业2020年下半年的半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协作配套企业之间必须为非关联企业,即协作配套双方企业的单一最大股东不为同一个人或单位。

3.申报项目的企业应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入库方式:登录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平台zjtx.fujiansme.com;点击右上角“一键入库”,进入培育入库申报流程;根据表单提示,依次填写账号信息、专精特新基本信息、2020年以来成长跟踪运行数据等信息;提交后由管理员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即可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

4.企业2020年必须达到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产值500万元(含)以上或加工费200万元(含)以上。(已申报获得2020年抗疫期间协作配套补助的企业若再申请,只计算2020年下半年的配套加工产值或加工费,且2020年下半年必须达到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产值500万元(含)以上或加工费200万元(含)以上。)

加工产值、加工费指不含税的产品销售额、加工费,可按上述标准互相换算。

5.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30万元,其中市直、区属原中央苏区县企业不低于20万元。

6.列入《泉州市2020年市级产业龙头企业目录》的企业及其子(分)公司不能申报本项目。同一企业(含分公司)只能以1家申报本项目。

7.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涉黑涉恶的,不能申报本项目。

8.补助标准:按不高于配套加工产值的1%或加工费的2.5%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

2.我市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所配套龙头企业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码列表。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20年度纳税证明;企业2020年度财务报表(已申报获得2020年抗疫期间协作配套补助的企业若再申请,还须提供2020年下半年度财务报表);

4.配套加工合同汇总表(包括合同号、签约对象、签订时间、合同内容、交货时间、合同金额及合计)及合同复印件;

5.配套加工销售产值或加工费汇总表(包括开票时间、会计凭证号、发票号码、公司名称、货物或劳务、不含税金额及合计)及对应的税务发票复印件(销售产值和加工费应分开列表,为不同龙头企业配套加工的应分开列表,配套加工内容既有产成品也有零部件的也应分开列表,发票复印件应分项按月序排列)。

6.企业协作配套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协作配套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扩大配套生产计划等。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三)其他事项

1.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从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点击网页中部右侧“惠企政策项目管理”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再点击右上角“项目申报入口”进入用户登陆页面进行注册、填报、提交。项目网上申报截止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

2.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应认真核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材料的原件,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核对情况和加盖公章;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商相关部门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涉黑涉恶、未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查询核实汇总,并提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涉黑涉恶、未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证明,汇总申报材料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市级直属企业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申报材料及联合行文(一式两份)。于2021年57日前送达市工信局相关项目的负责科室,逾期不予受理。项目专项审计将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附件: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