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3-2500-2025-00003
- 备注/文号:泉工信规〔2024〕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06
各县(市、区)工信(工信科技、工信商务)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经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数字化服务商服务流程,提升服务商服务能力,保障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质量,现将《泉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严格执行。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27日
泉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管理规定
为落实《泉州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行动方案》(泉工信〔2024〕243号)有关要求,规范数字化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服务流程,提升服务商服务能力,保障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服务商的备案、动态管理、退出等工作。
二、本规定所称服务商为向休闲体育用品(现代体育产品)、食品加工、工程机械与纺织专用设备三个细分行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提供专业数字化转型服务的服务机构,包括综合型服务商、行业型服务商和场景型服务商。
三、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服务商的备案、管理、退出等工作,发布服务商备案指南,组织服务商备案审核,对通过备案的服务商进行动态管理。
四、服务商应自觉接受市工信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试点企业选择特定服务商。
五、服务商申报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不存在涉黑涉恶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服务团队相对稳定,能为试点企业提供及时、专业的数字化服务;
3.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咨询诊断、项目开发、售后运维等服务能力,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快轻准”产品,能够支撑和保障服务工作完成;
4.准确理解并运用工信部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并能够依据标准为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服务。
六、服务商完成申报后,应积极与试点企业达成改造项目签约,并及时向市工信局报送签约项目信息。市工信局将已完成签约的服务商纳入试点服务商清单,并定期公布。
七、服务商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取消备案资格,向社会公示,并列入黑名单,且3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工信部门项目、不推荐申报各级各类型荣誉及项目:
1.违反法律法规、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等被通报的;
2.被企业或其他服务商投诉3次或以上并核实确认属实的;
3.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主动申请退出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管理规定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九、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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