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3-3000-2024-00018
- 备注/文号:泉工信能源〔2024〕11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9
福建华夏金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审批福建华夏金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金刚产业园-碳晶陶瓷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项目(项目代码2212-350526-07-02-660080)新增模压机、天然气辊道窑、智能上釉线和喷涂流水线等生产设备,建成后形成年产碳晶陶瓷制品1400万件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项目为扩建项目,内容基本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规定要求。项目以石墨粉、竹炭粉、水、酚醛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搅拌、捏合、练泥、模压成型、修边打磨、烧结、喷涂、包装等工序,生产碳晶陶瓷制品。项目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5年12月投产,达产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8915.89吨标准煤(当量值)、14872.21吨标准煤(等价值),主要能源种类为电力、天然气,年消耗电量3510.32万千瓦时,年消耗天然气378.96万立方米。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335.31tce/t。项目新增能耗将纳入“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我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影响较小,但对项目属地德化县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较大影响。
综上,我局原则上同意该项目的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德化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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