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细则
    来源: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时间:2015-09-24 08:00

     

    为进一步规范泉州市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促进各科室协同办理市经委依申请公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按照“谁制作谁负责,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委各科室工作职责,制定本细则。

    一、市经委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委信息公开办”)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审查。

    1.形式审查。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充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2.实质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

    二、委信息公开办对纳入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泉州市经济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并将《处理单》及《申请表》转送相关科室处理。

    三、承办科室收到《处理单》和《申请表》后,按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等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选择,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

    ①属于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要附相关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

    ④不属于本委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

    ⑤申请信息不存在的,注明选项;

    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⑦属于非政府信息的,注明选项。

    各科室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属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中免于公开的七种情况中的一种,即:①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②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③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④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⑤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⑥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⑦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承办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委信息公开办。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科室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报委信息公开办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科室业务的,主办科室应主动与其他科室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科室进行会签,会签后送委信息公开办。会签科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对《处理单》进行确认签字。

    五、委信息公开办根据承办科室办理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处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六、申请人对本委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委信息公开办协助承办科室负责解释。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科室会同委信息公开办按规定办理。

    八、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处理。

    九、本细则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