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坚持“边建设边招商边投用”,引导园外企业出村入园退城入园、促进开放招商和增资扩产项目入园,进一步助力试点园区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全面推动标准化工业(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入园企业租金成本。
二、鼓励入园企业上新设备
(一)实施入园企业技改投资“直补+贴息”机制,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实施技术改造,对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购置生产性设备(含软件、技术)金额(不含增值税)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竣工投产后由受益财政按项目生产性设备(含软件、技术)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入园企业项目申报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融资,市级财政在省级贴息的基础上再给予1%的贴息支持。本条可叠加享受省级技改补助。
(三)对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高端装备设备总价值达10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其融资租赁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入园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一)鼓励入园企业升规纳统,对新投产纳统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企业,由市级财政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实行入园企业营收首超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和10亿元的入园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三)对新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入园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入园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入园企业给予20万元叠加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五)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入园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建立园区公共服务平台
(一)鼓励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等研发平台进试点园区,对入驻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软硬件投资额的30%比例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专业协会、产业基金、融资服务、创业辅导、人力资源、招商等综合性服务进试点园区,对入驻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和第三年租金减半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入园企业创新投入
(一)对我市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增加奖励。
(二)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入园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增加奖励。
(三)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
六、单列入园企业信贷计划。
七、提高入园企业融资增信。
八、实行入园企业基金赋能。
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从“四个一批”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滚动项目中定期发布一批投用项目作为重点支持园区,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申请享受。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最新规定和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23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适用本指导意见。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入驻标准化工业(产业)园区促进增产增效的指导意见》(泉政办规〔2023〕2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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