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3-2500-2024-00027
    • 备注/文号:泉工信能源〔2024〕19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7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泉州市利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BOPP光电反射薄膜6万吨智能化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时间:2024-10-17 15:36

    泉州市利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泉州市利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BOPP光电反射薄膜6万吨扩建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项目代码:2312-350583-07-02-543272)新增一条BOPP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备,建成达产后形成年产6万吨BOPP光电反射薄膜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项目为扩建项目,内容基本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规定要求。项目以聚丙烯树脂等为原料,经熔融、挤出、拉伸、收卷、分切等工序,生产BOPP光电反射薄膜。项目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612月投产,达产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5370.83吨标准煤(当量值)、9629.47吨标准煤(等价值),主要能源品种为电力、天然气,年消耗电力2534.6万千瓦时、天然气185.8万立方米。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97.3kgce/t,优于《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可比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2215-20191级标准。项目新增能耗将纳入“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将对我市及南安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影响。

      综上,我局原则上同意该项目的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你公司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节能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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