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3-2500-2025-00015
- 备注/文号:泉工信能源〔2025〕6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8
向兴(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向兴(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亿米胚布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项目代码:2410-350582-07-02-627909)购置高速喷水织机、高速喷气织机等设备建设坯布生产线,建成达产后形成年增产1.5亿米坯布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内容基本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规定要求。项目以尼龙丝、浆料等为原料,经整经、浆纱、并轴、穿综、织造等工序,生产坯布。项目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6年12月投产,达产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8171.46吨标准煤(当量值)、15487.14吨标准煤(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2820.33吨标准煤。主要能源品种为电力、天然气,年消耗电力4354.05万千瓦时、天然气232.26万立方米。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64kgce/hm、单位产品电耗14.06 kWh/hm,均优于《棉布单位产品可比电耗、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757-2015)先进值。项目新增能耗将纳入“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将对我市及晋江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影响。
综上,我局原则上同意该项目的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你公司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节能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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