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3-2500-2025-00022
    • 备注/文号:泉工信函〔2025〕1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7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7-07 11:13

    各县(市、区)工信局(工信科技局、工信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泉州开发区科经局、财政局、税务局,台商区科经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闽工信联函运行〔2025〕301号),现将我市企业名单制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进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2.企业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4.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及以上。

      二、名单制定和管理

      (一)企业申报

      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入相应模块提交申请材料。

      1.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每月1—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2.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9月起的每月1—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3.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工信部门会同科技、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信部门会同科技、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二)县(市、区)初审和名单推荐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税务等部门对市工信局推送的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要求企业同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工信部门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科技部门审核企业是否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审核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完成初审后,由各县(市、区)工信、科技、税务部门共同形成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于每月15日前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三)地市审核和名单推荐

      对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如有不同意见,于每月17日前反馈市工信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每月20日前,市工信局根据县(市、区)推荐名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形成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书面报送省工信厅、省税务局。

      (四)省级复核和名单确定

      每月底前,省工信厅、省税务局根据各地推荐名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联合复核。对复核通过的企业,由省工信厅形成《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书面推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五)动态管理

      1.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名单内企业的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由工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书面报送市工信局后,逐级上报至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推送省税务局;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等部门,审核企业发生变更后是否仍符合政策条件。从厦门市或省外迁入的企业,应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三、增值税加计抵减办理

      1.先进制造业归类标识动态维护。省税务局根据省工信厅推送的《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按规定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统一标识“A00015001000||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企业”。

      2.加计抵减申报程序。企业在申报期内申报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根据申报系统相关提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即可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

      3.已进入名单的企业若自愿放弃享受政策,应向所在县(市、区)工信、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由县(市、区)工信部门报送市工信局后逐级上报至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推送省税务局。

      4.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5.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四、有关工作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的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不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要及时主动向所在县(市、区)工信、税务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各县(市、区)工信、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形成工作合力,营造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共同落实好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工信部门应会同科技部门,共同梳理有效期内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积极组织发动企业申报,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知晓政策、及时申报、应享尽享。税务部门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梳理与跟踪,及时将减税成效反馈同级工信部门。

     

      附件:1.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2.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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