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3-2500-2026-00024
- 备注/文号:泉工信能源〔2026〕12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9-07
晋江市港益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晋江市港益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年增产涤纶短纤6万吨技改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项目(项目代码2401-350582-07-02-847493)购置螺杆挤压机、熔体分配管、卷绕机等生产设备,建成后将新增年产6万吨涤纶短纤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项目建设性质为改造和技术改造,内容基本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规定要求。项目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7年12月投产,达产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8944.75吨标准煤(当量值)、13686.14吨标准煤(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5446.83tce。主要能源种类为电力、煤,年消耗电量2846.15万千瓦时,年消耗煤7625.41吨。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48.97kgce/t,对标《化学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6889-2025)中聚酯涤纶“切片纺丝工序短纤维1级≤140kgce/t,2级≤160kgce/t,3级≤180kgce/t”,达到并优于切片纺丝工序短纤维能耗限额等级2级水平。项目新增能耗将纳入“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将对我市及晋江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影响。
综上,我局原则上同意该项目的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等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晋江市工业信息化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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