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的通知
泉工信能源〔2019〕113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工信部门,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各(县、市)供电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及电力设施产权人: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16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电力生产供应安全。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依法划定

  (1)电力企业应认真梳理所管辖的电力设施基本情况(名称、产权人、建设地点、电压等级、线路长度、起点终点位置以及线路途径行政区域、投运时间、保护区范围),按照全架空电力线路、全电力电缆、混合电力线路(部分架空、部分电缆)、发电设施附属管沟分别申请保护区划定。

  (2)电力企业要按照要求,组织填写《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申请表》(见附件1,2,3)及提交《××公司关于××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的请示》(见附件4),并提供电力设施路径图、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电力设施工程青苗赔偿协议书等材料上报电力设施产权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保护区划定。

  (二)依法公告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后,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划定结果,并组织电力设施产权人根据划定结果在当地报纸、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告知。

  (三)依法标示

  公告结束后,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并督促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设置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标志的制作及悬挂等按照《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设立方案》要求的标准执行。

  三、职责分工

  (1)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保护区,由国网省电力公司向省工信厅申请划定。

  (2)10~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产权管理归属于各县(市)供电公司的电力设施由各县(市)供电公司向各县(市)工信部门申请划定,台商投资区的电力设施由惠安县供电公司向台商投资区工信部门申请划定;产权管理归属于国网泉州供电公司的电力设施,35~220千伏的由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向泉州市工信局申请划定,10千伏的由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向所在区(泉州开发区)工信部门申请划定。

  (3)跨行政区域10~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产权管理归属于地(市)级供电公司的跨地市行政区域电力设施由地(市)级供电公司分别向电力设施所在地(市)工信局申请划定;产权管理归属于县(市)供电公司的跨县(区)行政区域电力设施由所属县(市)供电公司分别向电力设施所在县(市)工信部门申请划定;产权管理归属于县(市)供电公司跨直供区的,35~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由所属县(市)供电公司向泉州市工信局申请划定,1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由所属县(市)供电公司向区(泉州开发区)工信部门申请划定。

  (4)发电设施附属管线保护区按产权归属,35~22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由发电企业向泉州市工信局申请划定;10千伏电力线路及发电设施附属管沟由发电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工信部门申请划定。

  四、时间安排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要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工作: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投运的电力设施,原则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60%;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100%。

  2019年1月1日后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同步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

  (二)高度重视落实,周密安排部署

  各级电力企业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罗列拟于今年申报划定、公告的线路清单,认真梳理申报材料,向当地工信部门提交规范的划定申请。新建线路,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协调同步开展依法申报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划定。

  (三)统一标准实施,加强督导检查

  在实施保护区划定工作中,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检查、指导及协调,督促电力设施产权人及时做好保护区划定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不实或未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职责的,依法给予处理。

  (四)建立联络制度,稳步推进工作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落实保护区划定工作具体联络人员,确保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密切联系,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稳步推进划定工作。各相关部门应于2019年4月10日前,将联络人员报送我局;联络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并报送至我局。

  六、其他

  本通知由泉州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按《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关于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设立工作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4〕678号)设立的标志牌,可继续使用。

  附件:1.电力设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划定申请表

      2.电力设施(电力电缆)保护区划定申请表

      3.电力设施(架空电缆混合)保护区划定申请表

      4.关于××kV电力设施保护区公告的请示

      5.××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工作联络人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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