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为建立健全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制作和发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行办文流程,特制订本细则。
一、制作类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此类信息特指由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科室按照有关规定拟稿的,以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名义发布的公文。
1、提出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文件拟稿环节:拟稿人)
拟稿人在“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处理单”上,依据《条例》规定,选择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由业务科室拟稿的,业务科室必须选择并审核公文的公开类型。选择“不公开”的,要在“不公开理由”栏标明理由。
2、审核公开属性(文件审核环节:科室负责人)
主办科室负责人核稿,并审核公开属性。
3、审定公开属性(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审稿,并审定公开属性。
4、发布主动公开类信息(局信息公开办)
对于主动公开类的公文,分两个渠道发布。
①网站发布。局信息公开办分别将主动公开信息进行登记汇总,编制索引目录,经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并自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
②移交市档案馆公开。主办科室将保存的需主动公开的文件在发文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移交局信息公开办,局信息公开办经登记、汇总后,在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时间内移交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二)非公文类的政府信息。此类信息特指各科室在履职过程中制作的非公文类的政府信息。
1、提出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拟稿环节:拟稿人)
拟稿人提出信息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
2、审核公开属性(文件审核环节:科室负责人)
主办科室负责人核稿,并审核公开属性。
3、审定公开属性(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审稿,并审定公开属性。
4、发布主动公开类信息(主办科室)
主办科室人员提取主动公开信息数据,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直接交由局信息公开办在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发布,并做好公开信息目录的汇总。
二、获取保存类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此类信息特指本局各科室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1、提出公开属性意见(有关科室)
各有关科室依据相关规定要求,提出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的意见。
2、审定公开属性(分管领导)
由分管领导审定公开类型。
3、公开类信息发布(业务科室和局信息公开办)
①业务科室人员提取主动公开信息数据,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直接在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发布。
②如发文单位已在网上公开的,由局信息公开办在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建立链接指向该网页,或提取信息后在局门户网站相关网页直接公开。
三、历史保存类政府信息
此类信息特指保存的超过保密期限的文件。
1、分类整理(局信息公开办)
局信息公开办定期整理超过保密期限的文件清单,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2、审核公开属性(业务科室)
由业务科室审核公开属性。
3、审定公开属性(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审定公开属性。
4、发布公开类信息(局信息公开办)
由局信息公开办分别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进行汇总,编制索引目录,并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发布到局门户网站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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