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监督保障,是指依据《条例》有关条款,本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单位、机关党委、法规和行政审批科、人事教育科等对本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有效地工作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本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包括考核评估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三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 职责分工和主要内容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单位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单位监督保障机制,对本单位各科室、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本单位有关科室、事业单位负责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保障机制的实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注重实绩,客观全面,指标量化。
(二)群众评判,社会评价,科学评定。
(三)依法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四)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惩教并举。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单位各科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依照本规范处理。
本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适用本规范。
第六条 考核评估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度开展,一般安排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具体工作由单位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指标由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工作、其他工作开展情况三大类指标组成。
根据评分高低,考核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纳入机关绩效考核内容,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对单位科室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社会评议制度
单位办公室组织对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及时进行更新,实行长效管理。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制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
(五)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社会评议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风行风评议: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纳入到本单位政风行风测评体系中,单位纠风组按照单位政风行风测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性意见。
(二)公众评议:根据工作实际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向群众发放或在我局部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评议。
(三)专家评议:邀请有关专家等进行专题评议。
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八条 监督检查制度
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深化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
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方法。日常监督检查随机进行,重点抽查由单位办公室统一组织。
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受理举报联系方式。收到举报的科室或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 责任追究制度
本单位科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八)未按规定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九)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单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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