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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复产涉《民法典》应用解读.jpg
直播时间: 2022-05-09 15:00:00
上线嘉宾: 柯双木
受理范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工信部门“八五”普法规划,聚焦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复工复产、稳工促产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紧扣“民法典主题宣传月”、“中小企业服务月”主题,我局举办线上专场直播活动,邀请律师为企业在线解读《民法典》的应用,为企业安全有序稳工促产、增产增效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播出媒体: 泉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文字精选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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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影响,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无法按期完工,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单位可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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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构成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抗辩事由(具体见第一部分)。

具体到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承包方受疫情影响,可能会出现建设工程停工或延迟复工的情况,进而导致工期延误。此时,承包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但若承包方系在疫情防控期间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

在防控措施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一般不得再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方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方、发包方提交相应签证单等,办理相关确认手续,根据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积极与发包方协商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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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建设工程的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承包单位可否向发包单位要求调整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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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之外,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而情势变更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事由之一(具体见第一部分)。

具体到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施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影响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双方可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变更合同价款,并以书面形式固定变更内容。承包方因疫情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的,亦可以要求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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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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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当事人对疫情期间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关物资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认定该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方危困状态等致使合同显失公平,对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应支持该撤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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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后,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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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以下方面多加关注:

1) 企业新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疫情对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此谨慎确定合同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地点等;

2)增加关于突发事件(如新的防疫政策等)的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承担等条款;

3)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细化,结合行业特点明确特殊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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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如何调整用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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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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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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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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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工伤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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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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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职工疫情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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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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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社保费用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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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出台《泉州市全力抗疫助企保民生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多举措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其2022年度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准予企业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对2022年不减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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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出于疫情原因被隔离,隔离期间工作报酬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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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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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什么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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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像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类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停工的紧急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会发布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为企业应当予以遵守。如果企业达不到复工的条件,不应当盲目复工,否则一旦因为企业违规复工的原因,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 号)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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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来访复工企业或接受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导致来访的客户感染,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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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相关部门的要求,客户如果到企业走访或接受服务,需要戴口罩、测体温、保持一定的距离等。企业接待的场所应当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消毒,及对复工员工的日常检查等。如果复工企业已经采取了上述必要的措施,而来访的客户仍然发生了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企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企业如果未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则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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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后,生产出物资后,故意囤货,哄抬防护物资价格的,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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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 号)的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 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在疫情关键时期,生产防护物资的企业故意囤货,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物资,将会按照非法经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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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期间,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服务做虚假宣传,宣称其可以预防、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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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5 15 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 号)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服务做虚假宣传,宣称其可以预防、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行为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其产品、服务的盲目信任,从而可能造成延误救治、疫情蔓延等严重后果,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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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自媒体、社交软件等发布、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不实信息,涉嫌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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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