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的通知
时间:2022-05-20 09:28 浏览量:

泉工信装备〔202286 

 

各县(市、区)工信(工信科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

根据《泉州市进一步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泉政办〔202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经信函装备〔2018482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工信函装备〔2019419号)等文件精神及市领导在《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有关问题的请示》(泉经信〔2018575号)上的批示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资金兑现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项目由市、县分别承担和配套补助资金,市级下达资金文件后,县级应及时进行配套补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项目按免申即享进行兑现。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可登陆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通知公告栏http://gxj.quanzhou.gov.cn/下载通知文件及附件。

(二)项目单位需登录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https://bmhqpt.qzdsj.net/policyPc/#/policyList进行注册,填报企业工商注册相关信息并录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名单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项目需通过惠企平台开展网上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531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请各县(市、区)登录平台后台管理系统,对辖区内企业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实,及时完成企业申报信息受理审核工作

(四)各县(市、区)工信、财政202267日前,将通过审核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项目和参与免申即享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项目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5,联合行文推荐报送市工信局、财政局。

(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项目审核将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按不低于10%比例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车辆进行检查核对,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

(六)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如实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严格遵守《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可取消申报单位项目申请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况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的各项资金申请。

(七)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办发〔20177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涉企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泉财企〔2018545号)和《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号)等精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及企业和个人涉黑涉恶的,不予推荐。所有项目的申报单位需提供工商信息登记表(非企业单位除外,但需列具体名单)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须严格把关,将项目的企业和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交由同级公安机关扫黑办进行背景审核,严防财政资金流入失信、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 装备与电子工业科  郑丽花   电话:28382938

                                              陈默涵   电话:22385189

                                              郑仕杰   电话:28382939     

市财政局 企业科                     林明忠   电话:28066936



附件:2022年度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申报指南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2518


附件

 

2022年度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和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申报指南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

(一)补助标准

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为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5% 。我市配套补助资金由市、县(按销售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两级财政按1:3的比例承担。

(二)申报条件

1.补助车型。补助车型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201711-2019625日在本市新购置并在本市完成注册上牌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机构消费者。在本市之外注册登记后转入本市注册登记的,以及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予补助。

3.补助方式。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中央、地方补助金额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获得中央财政补助后申请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地方补助)。地方补助拨付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同),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市设立销售机构或授权委托本市销售机构销售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地方补助拨付到其在本市设立或授权的汽车销售机构。

(三)申报材料

1.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

2.车辆信息材料(包含: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车辆信息汇总表(附件2);车辆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整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销售机构销售和申请地方补助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3.车辆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资金清算证明材料(包含:财政部向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下发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国补清算资金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泉州上牌车辆已获得国补的证明(国补证明材料需明确每辆车获得国补的金额)及相关车辆信息明细表,材料须由车辆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省级或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主管部门盖章(含骑缝章))。

4.企业信息材料(包含:内(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无失信被执行人员、无涉黑涉恶承诺书(附件3),并提供企业及高管人员失信查询情况截图;申报单位企(事)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车辆销售材料(包含:购车合同复印件(加盖售车企业公章),泉州行政区域内相关机构开具的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售车企业公章),个人消费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或机构消费者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购买单位公章),补助受益对象确认表(附件4),车辆上完牌后相片(清晰体现车牌、车辆外观))。该项材料按车辆成套整理。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

补助标准

1.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补助。

2.对被评定为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装备产品,给予一次性50 万元的补助。

该项目属于免申即享,无需提交材料。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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